土地拍卖公告 惠安县土地拍卖公告 (6篇)

土地拍卖公告是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通知和公告,其中可能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竞买人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方面的信息。该公告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拍卖信息,以便有意竞买的个人或组织了解并准备参与拍卖活动。以下是有关于土地拍卖公告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拍卖公告 惠安县土地拍卖公告 (6篇)

土地拍卖公告1

受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定于20xx年1月6日下午3时在东莞市东城中路达鑫创富中心九楼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开拍卖(可选择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拍卖):

批号1403002:东莞市虎门镇南栅村元头新村一巷49号房屋[土地证号:东府集用(20xx)字第77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412356号],土地面积约76.2㎡,建筑面积约458.25㎡,起拍价724035元,保证金720xx元。(被执行人:温锐成)

特别说明:该房屋土地系集体土地,有房产证,有土地证,买受人需承担过户风险及费用,限东莞户籍人员购买,按现状拍卖。

集中看样时间:20xx年12月16日上午10时在标的物处集中看样。

展示时间:20xx年12月15、16日。

有意竞买者,请于20xx年12月29日前将保证金汇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拍卖保证金账户,汇款以到账单据为准,逾期或标的批号错漏的视为无竞买资格。(说明:1、保证金必须以转账方式交纳,竞买人应要求汇出行必须注明标的批号;2、拍卖后保证金按原付款账号退回,退款手续费由竞买人负担;3、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为同一人。)付款人凭汇款单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拍卖前到我司办理登记手续。

与本次拍卖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有利害关系或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优先权人,如有意参与竞买者,请于拍卖前五天自行到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登记手续。

备注:如有意采用网络拍卖的个人或企业,请于20xx年12月26日前与我司联系咨询所需证照资料并办理网络拍卖登记手续。更多的司法拍卖公告请登录及东莞阳光网。

联系电话:(传真)、(郑生)

收款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拍卖保证金专户

账号:44000975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长安支行

第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电话:

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

第二人民法院财务电话:

工商局举报电话:

东莞市东拍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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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公告2

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2(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x036宗地总面积:69096.7平方米宗地坐落:南城区胜利路西、东岭路北

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1.3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25

绿化率(%):大于或等于30建筑限高(米):

土地用途明细: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保证金:1659万元估价报告备案号

场地平整:基础设施:

起始价:8292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

宗地编号:x037宗地总面积:65824.2平方米宗地坐落:杨庙路东,东岭路北

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2.6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30

绿化率(%):大于或等于30建筑限高(米):

土地用途明细: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保证金:1580万元估价报告备案号

场地平整:基础设施:

起始价:790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x年05月23日至x年06月12日到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x年05月23日至x年06月12日到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x年06月12日16时3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x年06月12日17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x年06月12日10时00分在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公告发布后,至竞买申请截止日止,竞买人不足三家,直接转入挂牌方式。

2、如拍卖成交,则挂牌自动废止。挂牌活动定于x年6月23日10时00分在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会议室举行。

3、挂牌活动于x年6月13日8时至x年6月23日10时,挂牌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x年6月21日16时30分,挂牌资格确认截止时间为x年6月21日17时00分。

4、拍卖或挂牌截止前半小时,由县土地市场委员会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密封后交现场拍卖或挂牌主持人拆封,报价没有达到底价则不成交。

5、出让地块范围内如若涉及树木、供电及地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受让方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或不保留,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其所需费用。如地下有建筑物、其他设施,也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出让方给予积极协助解决。

6、合同签订:出让成交后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消其竟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7、出让金支付方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8、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9、交地时间和方式:出让金缴齐后30日内由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移交。

10、违约责任约定:①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受让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竣工。

11、①出让宗地具体规划、建设条件相应指标的设定及实施问题,由县规划部门负责解决。②交地确认书签订后即完成宗地交付工作,出让方将积极协助解决受让方尽快开工建设。

12、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承诺已实地进行踏勘无异议,并按期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13、本宗地出让成交价不含土地登记费、契税、印花税等,税费按规定另行计征。

1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出让须知要求执行。

15、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帐户

开户单位:xx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支行账号:

开户行:徽行支行账号:

开户行:农行xx县支行营业部账号:

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账号:

开户行:邮政储蓄xx县支行账号:

开户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八、联系方式

1,拍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县城关镇谷阳路178号(原农发行三楼)

安徽双赢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孟经理、汪经理

联系电话:

2,挂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

联系人:杨主任联系电话: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土地拍卖公告3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潘x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莫x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x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经查:该争议土地在xx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xx屯第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x(申请人莫Xx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显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x,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原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XxXx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x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父亲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xX六x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给莫xx福作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x龙,后莫x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

认为莫x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x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x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xx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福调换,且莫x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4、莫宽杰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x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土地拍卖公告4

申请人:程xx,女,汉族,20xx年3月31日出生,住x市xx区1楼2门10号。

被申请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元,并赔偿利息5091元;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xx市xxx小区第22栋号房屋以元出让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申请人应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元。

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元交纳给被申请人。xx年3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是在违法销售房屋,其购买的房屋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元,赔偿申请人利息5091元。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拍卖公告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土地拍卖公告6

受委托,定于20xx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在张家界阳光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按现状公开拍卖下述标的,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屈先松所拥有的坐落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前社村四组的住宅用途房地产权,张房权证永定字第011502号,建筑面积309.9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定集建(20xx)字第4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28.70平方米),参考价人民币75万元,竞买保证金7万元,佣金诚信保证金3万元。

二、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1月28日,在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人应在20xx年11月28日16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竞买保证金缴至如下账户:

开户单位: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0000432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后溶街支行

四、竞买人应在20xx年11月28日17时前凭付款凭证及有效证件到张家界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公司地址:张家界十字街紫隆商城四楼。

五、特别说明:

1、请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场。如参加竞买应按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参加拍卖会。

2、该标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的转让限于该村的村民之间。

有意竞买者详询电话:0744-8280111孙女士

区院监督电话:0744-8597266

工商监督电话:0744-8227065

详见拍卖公司网站

张家界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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